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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《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(招标预告)

所属地区 四川 - 巴中 预算金额
项目编号 投标截止日期
招标单位 四川*******设厅 招标联系人/电话
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/电话
  • 公告详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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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**

各市(州)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,有关单位:

为进*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工作,明确工作职责,优化验收程序、加强统筹协同、转变监管方式、实现“*网通办”、提高验收效能,我厅起草了《****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。

现向你们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,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****年*月**日,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(单位应加盖公章并提供真实的联系方式,个人应署实名并提供真实的联系方式),请反馈到我厅。

附件:****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.***


****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****年*月**日

(联系人:****;联系电话:***-********;电子邮箱:*******@***.***)

附件
****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
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
(征求意见稿)
*、总则
第*条为进*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
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工作,明确工作职责,优化验收程序、
加强统筹协同、转变监管方式、实现“*网通办”、提高验
收效能,根据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
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》(国办发
〔****〕**号)、《****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****
省“*件事*次办”集成化改革方案的通知》(川办发
〔****〕**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*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
证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(含装饰装修工
程)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实行竣工联合验收(下称
“联合验收”)。
各地可以结合实际,将其他验收或者备案事项纳入
联合验收。特殊工程可不纳入联合验收。
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
其配套的线路、管道、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。
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工程、城市桥梁工
程、城市隧道工程(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、
地下过街通道)、城镇给水排水工程、城镇热力工程、城
镇污水处理工程、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等。
第*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,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
础设施工程完工且具备验收条件后,根据建设单位的申
请,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(下称“职能部门”)共同参与对
联合验收事项进行限时联合验收并统*出具验收意见的
活动,推行“*口进件、统*受理、并行推进、联合验收、
限时办结、*口出件、信息共享”的验收模式。
第*条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:
(*)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
*.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、土地核验;
*.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;
*.建设工程消防验收(备案);
*.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;
*.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。
(*)单独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
*.建设工程消防验收(备案);
*.建设工程城建档案专项验收。
(*)低风险项目
*.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、土地核验(调研后确定);
*.建设工程消防验收(备案)(调研后确定)。
建设单位可自行选取本工程所涉及的*个或多个验
收事项申请联合验收。
第*条住房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
部门,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。省自然资源、
国安、消防、国防动员、档案等职能部门,按照职责分
工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。
各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发放施工许可证的部门或当地
政府指定的部门是属地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,负责组织协调联
合验收工作,组织各专项验收职能部门,结合实际制定统
*的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,实行“*份办事指南,*张申
请表单,*套申报材料,完成多项审批”的运作模式,督促
参与联合验收的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,出具联
合验收意见书。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,明确各专项验
收的受理条件、申请材料、法律依据、适用范围等,制定专项
办事清单,对法定验收内容实施验收,并对验收过程和结果负
责。
第*条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联合验收事项的标准调整。
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联合验收系统的建设、日
常运维技术保障,汇集、跟进解决各专项验收职能部门使用联
合验收系统中遇到的系统问题,做好联合验收系统与相关审批
服务系统的对接,实现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共享。
各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已建立联合验收系统的,应按
要求修改完善,与省联合验收系统顺利对接。尚未建立联合验
收系统的,应直接应用省联合验收系统办理业务。
第*条实行“多测合*”,按照“*次委托、联合测绘、成
果共享”的原则,将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核验测量、人民
防空工程面积实测、房产实测等测绘业务整合为竣工验收测绘
事项。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联
合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,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
相关测绘单位单独进行专项测绘。
*、申请条件
第*条申请联合验收,验收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:
(*)建设单位对提供资料真实性、合法性、有效性及提
供虚假资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作出承诺;
(*)前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服务事项,在申请联合
验收前应补齐相关手续,并按照审批系统的要求上传完毕;
(*)验收对象满足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
竣工验收规定》(建质〔****〕***号)规定的竣工验收条
件,完成“多测合*”。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单位组织
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实施了监督,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;
(*)验收对象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条件
完成,建设单位组织了自检,验收对象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应
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关于规划核验(验收)的相关规定;
(*)完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,
建设单位完成消防查验,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
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,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,与非投用
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、防烟分隔,
建设单位查验合格;
(*)验收对象含人民防空工程的,已按国防动员部门批
复要求完成人民防空工程建设。验收对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
建设费的,已按国防动员部门批复要求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
地建设费。
第*条对同*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多个单位工
程的建设项目,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,建设单位在对其他
未完工程的完成时限、建设资金保障、逾期或违反许可应
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做出书面承诺,可申请单位工程联合验
收:
(*)经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工程质量竣工验收
合格;
(*)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关于规划条件核实分期办理
条件相关规定,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
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;
(*)满足规定的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条件;
(*)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,应保持工程完整性,
并满足人民防空部门验收要求;
(*)完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
容,建设单位完成消防查验,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
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,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,与非
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、防烟分
隔,建设单位查验合格;
(*)道路、供水、供电、燃气、热力、排水、广播
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,并能在投用前接
入;
(*)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、可靠
的临时物理隔离,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
间。
*、办理程序
第*条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时,应通过工程建设
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及核实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
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有关合法合规材料及审批服务文件。
第**条联合验收实行“*口受理”。各市(州)、县(市、
区)牵头部门应当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综合窗口(下称
“综合窗口”),主要负责受理、转办、集中反馈、出件等集成
服务工作。同时使用“联合验收专用章”,并向社会公告。
第**条建设单位在综合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,通过
审批系统上传或确认系统中自动获取的联合验收申请材料,材
料齐全后,联合验收系统自动同意提交,并于当天自动开始计
时。
第**条综合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联合验收材料
后,通过联合验收系统推送至相关各职能部门,对建设单位所
提交材料的完整性、规范性和*致性进行审查。相关职能部
门应在*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,并通过审批系统向综合窗
口反馈审查意见和结论。消防备案项目材料符合要求的,职
能部门进行消防备案抽查,确定为现场检查对象的依照本
规定开展现场核验工作完成联合验收,未被确定为现场检
查对象的,反馈同意受理及无需进行消防备案现场核验的
意见。综合窗口在收齐审查意见后,统*反馈至建设单位。
材料审查结论包括同意受理和补正*种。
需要补正材料的,综合窗口*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
的全部内容,建设单位应在**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正工
作,向综合窗口提出复查申请,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时限。相
关职能部门应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的*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
审核意见。在补正期限内未能提交补正相关材料的,或者补正
审核不通过的,综合窗口终止联合验收流程。
相关职能部门均反馈同意受理的审查结论后,综合窗口应
于*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,审批系统自动将受理决定推送
至相关职能部门。
第**条收到综合窗口的受理决定后,相关职能部门应于
*个工作日内至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核验工作。无法共
同到场的,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对验收事项进行查验;在*个工
作日内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,及时向综合窗口反馈验收意
见,并上传结论文书。
第**条现场联合验收时,对于验收事项全部符合法定
要求的,可当场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;未能在当场出具联合验
收意见书的,各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验收意见反馈
至综合窗口。
对于联合验收合格的项目,审批系统收齐各相关职能部门
结论文书后,于*个工作日内自动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,
与各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、法律文书等,统*发放给建设
单位。
对于联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,对应职能部门应在系统中明
确未通过事项、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等。综合窗口汇总相关意
见后,于*个工作日内统*反馈至建设单位。建设单位应在**
天内按要求完成整改,向综合窗口提出复验申请,并提交整改
完成的材料及书面证明。审批系统对整改时限进行计时,逾期
未提交复验申请的,视为自动放弃,综合窗口终止联合验收流
程。
综合窗口收到复验申请后及时推送至对应职能部门,相
应职能部门应于*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现
场复验,及时向综合窗口反馈现场复验意见,并上传结论文
书。现场复验仍不合格的,综合窗口终止联合验收流程。
第**条联合验收自系统同意提交之日起**个工作日内
完成(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)。
第**条联合验收系统实行超时默认制,系统提前*个工
作日发出超时预警提示。相关各职能部门在材料审查阶段没有
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查意见和结论的,系统默认该事项可受理;
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现场联合验收,视为不需要开展现场验收;
逾期未出具验收意见的,视为默认该事项验收通过,由此产生
的相关责任由超时部门承担。
*、其他要求
第**条联合验收相关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加强日常业务
指导,根据建设单位需求,可通过视频、照片等多种形式,提
前对项目指标公示、资料审核、抽查抽测等进行指导服务。
第**条建设单位应在申报联合验收前,自行组织参建
各方对规划(土地)、消防、国防动员、档案等事项进行查验。
建设单位在立项用地、工程规划、施工许可等阶段办理相
关审批手续时做出的承诺未完成的,不予受理联合验收申请。
第**条对实行联合验收且全部验收项合格的建设工程
项目,具备备案条件的,在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同时出
具竣工验收备案证,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。
*、附则
第***条各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可根据实际情况,
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,进*步优化验收流程、精简申报材
料、缩短办事时限。
第***条本办法由****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
释,自****年*月*日起施行,有效期*年,《关于实行房
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
知》(川建行规〔****〕*号)同时废止。
附件
****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
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
(征求意见稿)
*、总则
第*条为进*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
工程项目联合验收工作,明确工作职责,优化验收程序、
加强统筹协同、转变监管方式、实现“*网通办”、提高验
收效能,根据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
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》(国办发
〔****〕**号)、《****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****
省“*件事*次办”集成化改革方案的通知》(川办发
〔****〕**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*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
证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(含装饰装修工
程)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实行竣工联合验收(下称
“联合验收”)。
各地可以结合实际,将其他验收或者备案事项纳入
联合验收。特殊工程可不纳入联合验收。
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
其配套的线路、管道、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。
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工程、城市桥梁工
程、城市隧道工程(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、
地下过街通道)、城镇给水排水工程、城镇热力工程、城
镇污水处理工程、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等。
第*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,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
础设施工程完工且具备验收条件后,根据建设单位的申
请,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(下称“职能部门”)共同参与对
联合验收事项进行限时联合验收并统*出具验收意见的
活动,推行“*口进件、统*受理、并行推进、联合验收、
限时办结、*口出件、信息共享”的验收模式。
第*条联合验收事项主要包括:
(*)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
*.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、土地核验;
*.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;
*.建设工程消防验收(备案);
*.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;
*.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。
(*)单独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装饰装修工程
*.建设工程消防验收(备案);
*.建设工程城建档案专项验收。
(*)低风险项目
*.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、土地核验(调研后确定);
*.建设工程消防验收(备案)(调研后确定)。
建设单位可自行选取本工程所涉及的*个或多个验
收事项申请联合验收。
第*条住房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
部门,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。省自然资源、
国安、消防、国防动员、档案等职能部门,按照职责分
工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。
各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发放施工许可证的部门或当地
政府指定的部门是属地联合验收的牵头部门,负责组织协调联
合验收工作,组织各专项验收职能部门,结合实际制定统
*的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,实行“*份办事指南,*张申
请表单,*套申报材料,完成多项审批”的运作模式,督促
参与联合验收的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,出具联
合验收意见书。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,明确各专项验
收的受理条件、申请材料、法律依据、适用范围等,制定专项
办事清单,对法定验收内容实施验收,并对验收过程和结果负
责。
第*条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联合验收事项的标准调整。
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联合验收系统的建设、日
常运维技术保障,汇集、跟进解决各专项验收职能部门使用联
合验收系统中遇到的系统问题,做好联合验收系统与相关审批
服务系统的对接,实现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共享。
各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已建立联合验收系统的,应按
要求修改完善,与省联合验收系统顺利对接。尚未建立联合验
收系统的,应直接应用省联合验收系统办理业务。
第*条实行“多测合*”,按照“*次委托、联合测绘、成
果共享”的原则,将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核验测量、人民
防空工程面积实测、房产实测等测绘业务整合为竣工验收测绘
事项。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联
合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,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
相关测绘单位单独进行专项测绘。
*、申请条件
第*条申请联合验收,验收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:
(*)建设单位对提供资料真实性、合法性、有效性及提
供虚假资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作出承诺;
(*)前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服务事项,在申请联合
验收前应补齐相关手续,并按照审批系统的要求上传完毕;
(*)验收对象满足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
竣工验收规定》(建质〔****〕***号)规定的竣工验收条
件,完成“多测合*”。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单位组织
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实施了监督,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;
(*)验收对象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已按批准的规划条件
完成,建设单位组织了自检,验收对象及其必要的配套设施应
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关于规划核验(验收)的相关规定;
(*)完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,
建设单位完成消防查验,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
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,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,与非投用
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、防烟分隔,
建设单位查验合格;
(*)验收对象含人民防空工程的,已按国防动员部门批
复要求完成人民防空工程建设。验收对象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
建设费的,已按国防动员部门批复要求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
地建设费。
第*条对同*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多个单位工
程的建设项目,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,建设单位在对其他
未完工程的完成时限、建设资金保障、逾期或违反许可应
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做出书面承诺,可申请单位工程联合验
收:
(*)经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工程质量竣工验收
合格;
(*)符合自然资源部门关于规划条件核实分期办理
条件相关规定,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期配建公共服务
设施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;
(*)满足规定的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条件;
(*)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,应保持工程完整性,
并满足人民防空部门验收要求;
(*)完成单位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
容,建设单位完成消防查验,各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
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,消防车道能正常使用,与非
投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、防烟分
隔,建设单位查验合格;
(*)道路、供水、供电、燃气、热力、排水、广播
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满足接入条件,并能在投用前接
入;
(*)拟投用部分与其他部分之间应设立安全、可靠
的临时物理隔离,保证投用部分具有安全独立的使用空
间。
*、办理程序
第*条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时,应通过工程建设
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获取及核实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
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有关合法合规材料及审批服务文件。
第**条联合验收实行“*口受理”。各市(州)、县(市、
区)牵头部门应当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综合窗口(下称
“综合窗口”),主要负责受理、转办、集中反馈、出件等集成
服务工作。同时使用“联合验收专用章”,并向社会公告。
第**条建设单位在综合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,通过
审批系统上传或确认系统中自动获取的联合验收申请材料,材
料齐全后,联合验收系统自动同意提交,并于当天自动开始计
时。
第**条综合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联合验收材料
后,通过联合验收系统推送至相关各职能部门,对建设单位所
提交材料的完整性、规范性和*致性进行审查。相关职能部
门应在*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,并通过审批系统向综合窗
口反馈审查意见和结论。消防备案项目材料符合要求的,职
能部门进行消防备案抽查,确定为现场检查对象的依照本
规定开展现场核验工作完成联合验收,未被确定为现场检
查对象的,反馈同意受理及无需进行消防备案现场核验的
意见。综合窗口在收齐审查意见后,统*反馈至建设单位。
材料审查结论包括同意受理和补正*种。
需要补正材料的,综合窗口*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
的全部内容,建设单位应在**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正工
作,向综合窗口提出复查申请,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时限。相
关职能部门应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的*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
审核意见。在补正期限内未能提交补正相关材料的,或者补正
审核不通过的,综合窗口终止联合验收流程。
相关职能部门均反馈同意受理的审查结论后,综合窗口应
于*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,审批系统自动将受理决定推送
至相关职能部门。
第**条收到综合窗口的受理决定后,相关职能部门应于
*个工作日内至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现场核验工作。无法共
同到场的,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对验收事项进行查验;在*个工
作日内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,及时向综合窗口反馈验收意
见,并上传结论文书。
第**条现场联合验收时,对于验收事项全部符合法定
要求的,可当场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;未能在当场出具联合验
收意见书的,各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验收意见反馈
至综合窗口。
对于联合验收合格的项目,审批系统收齐各相关职能部门
结论文书后,于*个工作日内自动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,
与各职能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、法律文书等,统*发放给建设
单位。
对于联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,对应职能部门应在系统中明
确未通过事项、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等。综合窗口汇总相关意
见后,于*个工作日内统*反馈至建设单位。建设单位应在**
天内按要求完成整改,向综合窗口提出复验申请,并提交整改
完成的材料及书面证明。审批系统对整改时限进行计时,逾期
未提交复验申请的,视为自动放弃,综合窗口终止联合验收流
程。
综合窗口收到复验申请后及时推送至对应职能部门,相
应职能部门应于*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现
场复验,及时向综合窗口反馈现场复验意见,并上传结论文
书。现场复验仍不合格的,综合窗口终止联合验收流程。
第**条联合验收自系统同意提交之日起**个工作日内
完成(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)。
第**条联合验收系统实行超时默认制,系统提前*个工
作日发出超时预警提示。相关各职能部门在材料审查阶段没有
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查意见和结论的,系统默认该事项可受理;
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现场联合验收,视为不需要开展现场验收;
逾期未出具验收意见的,视为默认该事项验收通过,由此产生
的相关责任由超时部门承担。
*、其他要求
第**条联合验收相关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加强日常业务
指导,根据建设单位需求,可通过视频、照片等多种形式,提
前对项目指标公示、资料审核、抽查抽测等进行指导服务。
第**条建设单位应在申报联合验收前,自行组织参建
各方对规划(土地)、消防、国防动员、档案等事项进行查验。
建设单位在立项用地、工程规划、施工许可等阶段办理相
关审批手续时做出的承诺未完成的,不予受理联合验收申请。
第**条对实行联合验收且全部验收项合格的建设工程
项目,具备备案条件的,在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同时出
具竣工验收备案证,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。
*、附则
第***条各市(州)、县(市、区)可根据实际情况,
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,进*步优化验收流程、精简申报材
料、缩短办事时限。
第***条本办法由****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
释,自****年*月*日起施行,有效期*年,《关于实行房
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
知》(川建行规〔****〕*号)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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